中新网兰州12月1日电 (王牧雨)“现金仍是重要的支付手段,特殊群体和特定地区需求依然旺盛。”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1日举行甘肃省首届“人民币现金日”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来元元表示,近年来,部分社会单位和经营主体出现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不仅损害公众现金支付权益,也对现金流通使用环境和人民币信誉产生了影响。
随着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进程加快,不少老年人、青少年、来华人士等特殊群体因不便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等情况,而在购物、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诸多不便。
当日,该活动还发出倡议,确定以后每年12月1日在全省范围开展“人民币现金日”活动,提倡社会公众当日使用人民币现金进行消费和支付,反对歧视现金支付,关注现金流通环境。
2019年,工商银行兰州分行现金运营中心清点部货币“打假员”蔡学军工作瞬间。 (资料图)艾庆龙 摄
1948年12月1日,第一套人民币正式发行,为新中国奠定了货币制度基础。
事实上,关于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10号公告。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把整治拒收现金工作作为全省各级人民银行的“一把手工程”;综合运用宣传、约谈、处罚等监管手段,按照“首违不罚、抓大放小、应罚尽罚”原则,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置。
图为浙商银行兰州新区支行大堂经理在便利店向店主讲解整治拒收现金有关知识。浙商银行兰州新区支行供图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借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城乡网络化布点优势,依托营业网点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立“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网格责任区—责任网点—网格员”的分层管理体系,打造以基层社区、行政村、商圈、校园为基础的现金服务管理体系。
来元元表示,人民币是中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拒收人民币现金是违法行为。此次活动旨在倡导全社会共同维护人民币现金的法定地位,严肃查处拒收人民币现金的非法行为,同心构建良好的人民币现金流通环境。(完)
中新网福州12月1日电 (龙敏 杨飞云)继《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出台后,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权益保护,回应社会关切。
福建省工信厅副厅长许永西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修改,是福建企业界的一件大事,将为今后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加精准有力的法治保障,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于2008年12月2日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实施以来,《条例》对保护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福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原有的一些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出现了一些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反映强烈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许永西举例说,个别国家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没有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存在“一刀切”查封的现象;个别地区存在影响企业经营自主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现象;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恶意诉讼困扰企业的问题等。
修改后,《条例》强化工作机制,铸就“护企之盾”。许永西指出,修改后的《条例》建立起政府主导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力量,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工作合力;通过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维权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承办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的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调整或者解除惩戒措施并更新相关信息;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对于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信誉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 【编辑:刘阳禾】